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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飞,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1日晚,被告人邓飞在其朋友喻某位于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的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晚23时许,邓飞持C1E类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从隆昌沿G85高速公路行驶至荣昌段桑家坡检查站时,被设卡的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对邓飞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98毫克/100毫升、10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又将邓飞带至荣昌区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并送检。经检验,从邓飞被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3毫克/100毫升。邓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本案事实。被告人邓飞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被告人邓飞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继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