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8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谢建军、曾庆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军,曾庆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军被执行人曾庆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81民初154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庆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庆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庆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曾庆年(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2#钞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颖飞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陆方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