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国方与李永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方,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郭国方,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汉族。郭国方诉李永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军银行存款5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