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贺新刚、王艳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新刚,王艳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4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新刚,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夏义平,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勰,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虎,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上诉人贺新刚因与被上诉人王艳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贺新刚以王艳虎已于2017年5月23日向贺新刚退回股权转让款47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贺新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新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13元,减半收取530.07元,由上诉人贺新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晓娜审判员 何 飞审判员 邓晓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