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联涛与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涛,平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17号原告:王联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平兴,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东区。原告王联涛诉被告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联涛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9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