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739号原告:李小红,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冯树义,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赛特路18号,注册号610301100018048。法定代表人:权广科,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会海,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宝鸡市高新花园。第三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099363755。法定代表人:严宝文,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小红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