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春燕与罗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燕,罗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668号原告:梁春燕,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鸿,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立星,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天红,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原告梁春燕诉被告罗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梁春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燕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春燕负担。审判员 黄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