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荣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49号罪犯罗荣鑫,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荣鑫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荣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荣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32次;2014年1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属于职务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荣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荣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