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凌烨不锈钢五金经营部、邱少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凌烨不锈钢五金经营部,邱少挺,彭素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736号之一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丘濬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东,男,汉族,1993年5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凌烨不锈钢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邱少挺。被告:邱少挺,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彭素芳,女,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凌烨不锈钢五金经营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圃支行银行账号****、被告邱少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彩支行银行账号****。2017年6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清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对被告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亦应予以解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凌烨不锈钢五金���营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圃支行银行账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邱少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彩支行银行账号****的冻结。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8元、财产保全费701.44元,合共145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