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劳思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思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劳思静,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负责人:杨建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娟,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佐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劳思静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劳思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