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执裁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卫东、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卫东,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中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裁114号申请执行人:谢卫东,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田甜,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中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义强,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卫东与被执行人保龙温泉公司、新中昌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卫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龙温泉公司、新中昌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