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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裁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卫东、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卫东,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中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裁114号申请执行人:谢卫东,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龙温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田甜,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中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义强,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卫东与被执行人保龙温泉公司、新中昌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卫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龙温泉公司、新中昌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