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074号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00113753062388G。。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禄静,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中心街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26067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开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俊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