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晶晶、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晶晶,张建民,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冯晶晶,女,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被执行人张杰,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本院在执行冯晶晶与张建民、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