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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翟前进、张广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前进,张广彬,陆效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599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职员。被告翟前进,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张广彬,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陆效美,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前进、张广彬、陆效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