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翟前进、张广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前进,张广彬,陆效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599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职员。被告翟前进,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张广彬,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陆效美,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前进、张广彬、陆效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