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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磊与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郭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南,陕西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为1256元,由上诉人陕西金泰恒业西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何 强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