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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志成、张瑶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成,张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09号被执行人:张志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张瑶,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本院在执行张志成与张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