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李和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仕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明磊,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爆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不争的事实是三山爆破公司为核工业建设公司施工了诉争工程。经三山爆破公司申请并由一审法院调查取证,诉争工程的申请爆破作业审批表、爆破专项方案可初步显示诉争工程需要的炸药、雷管用量以及爆破石方量。虽然三山爆破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工程签证,但核工业建设公司作为建设方提供诉争工程原始及施工后的地形地貌图系其法定附随义务,且其认可其派驻的施工工地代表张学军现已被该公司解雇并下落不明,相关施工资料均由张学军经手。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因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法鉴定,而仅按照核工业建设公司自认数额确认工程款,有失公允。重审期间,应指导当事人举证,查清三山爆破公司施工工程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进荣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代理审判员 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