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和平、郜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和平,郜和平,郜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胡和平,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郜和平,男,汉族,1954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郜世文,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和平与被执行人郜和平、郜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郜和平、郜世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郜和平、郜世文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