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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长河与于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河,于怀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93号之一原告:李长河,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于怀峰,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河与被告于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怀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河撤回对被告于怀峰起诉。案件受理费2385元、保全费1770元,计4155元,由原告李长河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温明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