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长河与于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河,于怀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93号之一原告:李长河,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于怀峰,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河与被告于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怀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河撤回对被告于怀峰起诉。案件受理费2385元、保全费1770元,计4155元,由原告李长河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温明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