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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丽刚与王明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刚,男,1973年8月1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委托代理人刘明贵,男,1949年7月2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王明兴,男,1991年5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委托代理人王生利,男,1970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刘丽刚申请王明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