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杰与孙秋波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孙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秋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孙秋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85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