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宏亮等申请易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48号郭宏亮、汪丹: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易志强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2017年6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易志强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