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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戴忠良与钱海昌、谭凤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忠良,钱海昌,谭凤玲,钱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633号之二原告:戴忠良,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委托代理人:杨武,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海昌,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告:谭凤玲,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钱某,女,200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忠良诉被告钱海昌、谭凤玲、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26元由原告戴忠良负担。审判员  王耘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池菲?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