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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雪占、张彦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雪占,张彦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47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雪占,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张彦分,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占、张彦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