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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行审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交通管理巡防大队、刘海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交通管理巡防大队,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163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交通管理巡防大队。负责人许志勇。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海涛,男,1982年10月16日生,住平舆县。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交通管理巡防大队就被申请人刘海涛于2016年12月8日违反禁令标志驾车的违法行为作出驻公交决字(2016)第411751-1000695584号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决定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同年6月9日被申请人刘海涛已经自觉全部履行了申请执行的义务。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不存在,对该申请应不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刘海涛作出的驻公交决字(2016)第411751-1000695584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