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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智猛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智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6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智猛,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羁押,2016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智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智猛、郭某(另案处理)系北京市亿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张某1系北京盛世力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没有从事电力改造的资质。2016年9月,被告人田智猛未审核张某1(另案处理)公司是否具备从事电力改造资质情况下,将自己所在公司承接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电力改造工程分包给张某1。后张某1通过谭某(另案处理)雇佣了被害人张某2等14名工人,进行张谢村的电力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由郭某负责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由谭某代班管理工人;2016年9月30日7时许,谭某在带领被害人张某2等工人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红阳超市南侧进行施工时,被害人张某2登上016号电线杆触碰到高压电线触电死亡。后谭某电话报警。案发时张某1、郭某均不在施工现场。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2符合电击死亡。2016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田智猛被传唤到案。2016年10月2日,北京盛世力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孙某、张某3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智猛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智猛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田智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智猛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智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全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