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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郑云龙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62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云龙,男,1995年2月8日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向群,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云龙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郑晓旭担任记录。被告人郑云龙及其辩护人孙向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郑云龙与被害人李某1(2001年10月5日出生)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7年2月22日18时许,郑云龙以让李某1陪其买东西和帮助收拾房间为由约李某1见面,后将李某1带至其租住的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力德国村2栋的家里。当晚,在该房屋内,郑云龙采用暴力手段扒掉李某1的衣裤并强行与李某1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郑云龙及其家属自愿给予李某1经济补偿人民币十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影像报告单、门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2、刘某、郑某、张某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被告人郑云龙供述;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云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云龙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予严惩。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郑云龙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福生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   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