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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94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2年5月14日,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周某某,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东湖路102号2栋3单元6楼17号房屋(业务件号:权022964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