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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业辉与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开荣、赖咏梅执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业辉,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开荣,赖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蒋业辉,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开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开荣,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赖咏梅,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蒋业辉与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开荣、赖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蒋业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