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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永南、林康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南,林康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南,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林康寅,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永南与被执行人林康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0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诉讼费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林康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康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5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 鼎 力执 行 员 季 钰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汪 剑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