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义军与陈龙臣、淮北市久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濉溪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军,陈龙臣,淮北市久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濉溪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022号原告:张义军,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原告儿子)。被告:陈龙臣。被告:淮北市久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濉溪营销服务部。原告张义军与被告陈龙臣、淮北市久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濉溪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张义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义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童佳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