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李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李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9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906811045L。负责人阳和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女,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明,男,系该行职工。被告:李蓉,女,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李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