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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利辉与被申请人陈志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利辉,陈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保令1号申请人:陈利辉,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申请人:陈志勇,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陈利辉与被申请人陈志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利辉称与被申请人陈志勇于2004年12月21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1年开始被申请人染上吸毒、赌博、婚外情等恶习,2016年被申请人因贩毒被判刑,之前也因为吸毒被相关机关处理过。刑满释放之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改观,2017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在外吃夜宵,便殴打申请人。2017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茶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申请人因此与申请人多次发生争执,并扬言要对申请人实施暴力,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陈利辉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到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陈志勇对陈利辉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力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陈志勇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贺XX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升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