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元利与武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元利,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4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元利,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云,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上诉人郭元利因与被上诉人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7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元利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元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元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5.00元,减半收取7327.5元,由上诉人郭元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萨仁其其格审判员 胡 雅 格审判员 苏 依 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