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更字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尹泽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泽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字197号罪犯尹泽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泽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以(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尹泽成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142.5分,折合记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尹泽成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泽成在执行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泽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