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恒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恒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269号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山水雅苑小区大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6924037826。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汝婵,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庆芳,女,该公司出纳。被告:周恒丹,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恒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佳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龙英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