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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詹伟根、陈龙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根,陈龙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025号申请人:詹伟根,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萍萍、罗海仙,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龙伟,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詹伟根与被申请人陈龙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詹伟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龙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罗龙路96号龙盛花园B幢9层918室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担保人詹枚枚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罗龙路96号(龙盛花园)B幢9层909号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詹伟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龙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室。二、查封担保人詹枚枚所有的位于龙岩市××××号(龙盛花园)B幢9层909号房。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詹伟根负担。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