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运喜与被告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喜,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879号原告:杨运喜,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运喜与被告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杨运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运喜负担。审 判 长 陈柏博代理审判员 郭 茜人民陪审员 朱会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秀琦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