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运灯、杨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运灯,杨耿,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向运灯,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杨耿,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恩施市。被执行人向红(杨耿之妻),1978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运灯与被执行人杨耿、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17年5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向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3执6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