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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运灯、杨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运灯,杨耿,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向运灯,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杨耿,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恩施市。被执行人向红(杨耿之妻),1978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运灯与被执行人杨耿、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17年5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向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3执6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