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会锋被执行人曲建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锋被执行人曲建党,曲建党,洛阳市祥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772号申请执行人赵会锋被执行人曲建党,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曲建党,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被执行人洛阳市祥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曲建党、洛阳市祥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33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曲建党、洛阳市祥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自2017年5月31日起,以2320000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伟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 帅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