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与逯秀岭、张洁、贾国银、李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逯秀岭,张洁,贾国银,李金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645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长安街2号。负责人:李义民,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逯秀岭,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张洁,女,1985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贾国银,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李金忠,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彩虹小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与被告逯秀岭、张洁、贾国银、李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范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