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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田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046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2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某某,男,现年32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