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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电开、谌了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电开,谌了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胡勇,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电开,男,汉族,安化县人。被执行人谌了桃,女,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电开、谌了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电开银行存款26556元,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26556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