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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畅与屈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屈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畅被执行人:屈贝佳本院在执行刘畅与屈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屈贝佳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8楼3号(产权证号为:权2738269,建筑面积425.84平方米)办公用房一处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上述资产经历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权利人可凭此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