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化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化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51号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瑞德路6号。法定代表人:管印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化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东坡村。法定代表人:朱孔标。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化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