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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化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化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551号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瑞德路6号。法定代表人:管印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起,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化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东坡村。法定代表人:朱孔标。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化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