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财保3号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法定代表人:王再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臧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星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玲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党新。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超浓相输送系统设备(规格型号:160t/h,制造商: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置日期:2013年5月)一套;硅整流器(规格型号:2*41Ka-1450v,制造商:九江九整整流有限公司,购置日期:2012年11月)八套;锅炉(规格型号:DG-1205/17.4-Ⅱ22,制造商:东方电气,购置日期:2012年12月20日)一台;位于被申请人厂区一期45万吨1号电解铝车间3区113#~168#电解槽及一期45万吨2号电解铝车间3区113#~168#电解槽的阴阳极铝母线、铝软带、铝导杆铝焊板、铝焊片(规格型号:50-250㎜2、300*0.22、300*2㎜、500*3㎜,购置日期:2012年-2013年)13055.39吨的生产设备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5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超浓相输送系统设备(规格型号:160t/h,制造商:大连碧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置日期:2013年5月)一套;硅整流器(规格型号:2*41Ka-1450v,制造商:九江九整整流有限公司,购置日期:2012年11月)八套;锅炉(规格型号:DG-1205/17.4-Ⅱ22,制造商:东方电气,购置日期:2012年12月20日)一台;位于被申请人厂区一期45万吨1号电解铝车间3区113#~168#电解槽及一期45万吨2号电解铝车间3区113#~168#电解槽的阴阳极铝母线、铝软带、铝导杆铝焊板、铝焊片(规格型号:50-250㎜2、300*0.22、300*2㎜、500*3㎜,购置日期:2012年-2013年)13055.39吨的生产设备。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