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艳平诉王少军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平,王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平,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少军,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0)城五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少军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艳平135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执行费50元,共计1368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少军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少军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68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少军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龚兆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