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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建波、XX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波,X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769—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波,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XX成,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波与被执行人XX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XX成所有的股权。现因股权转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成在胶州市装潢印刷厂所持有股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