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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春生与陈晓霞、张兴民、陈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生,陈晓霞,张兴民,陈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谢春生(又名谢梦锁、谢孟锁),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霞,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兴民,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学义,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谢春生与陈晓霞、张兴民、陈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谢春生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