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春生与陈晓霞、张兴民、陈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生,陈晓霞,张兴民,陈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谢春生(又名谢梦锁、谢孟锁),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霞,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兴民,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学义,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谢春生与陈晓霞、张兴民、陈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谢春生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