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人潘先彬与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先彬,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财保22号申请人潘先彬,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申请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荣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广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潘先彬与被申请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1647220、1655336、7325150、7325266、7325291、7325303、7325319、7325330、7348661、7348671、8204249共计十一个商标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45677.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大庆北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1647220、1655336、7325150、7325266、7325291、7325303、7325319、7325330、7348661、7348671、8204249共计十一个商标予以查封。保全费4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